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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执字第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莎莎,张长安,解敏,赵沛,张露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执字第008号申请执行人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执照编号:3203220000200405170054,住所:沛城汤沐路。被执行人刘莎莎。被执行人张长安。被执行人解敏。被执行人赵沛。被执行人张露斌。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莎莎、张长安、解敏、赵沛、张露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沛县公证处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徐沛证执字第88号公证书,内容:“贷款本金人民币43015.83元、利息21143元整,合计人民币64158.83元,逾期利息按规定计算”。该判决书送达后,刘莎莎、张长安、解敏、赵沛、张露斌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刘莎莎、张长安、解敏、赵沛、张露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其房产、土地、车辆,均未有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莎莎、张长安、解敏、赵沛、张露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刘莎莎、张长安、解敏、赵沛、张露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进行终结,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徐沛证执字第88号公证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林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