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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刑初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喻某与吕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法刑初字第0161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辩护人倪晓军,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4)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玉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辩护人倪晓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华东村无锡通用钢绳有限公司食堂内,因琐事与喻某发生争执,喻某丈夫吴某乙赶至食堂,打了吕某一巴掌,吴某乙再次伸手欲打吕某时,吕某即举起菜刀迎上去,将吴某乙左手臂划伤。喻某见其丈夫受伤,遂揪住吕某,持锅盖殴打吕某,吕某持刀抵挡,致喻某脸部受伤。喻某左面部损伤构成轻伤。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吕某有自首情节,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吕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华东村无锡通用钢绳有限公司食堂内,因琐事与同事喻某发生争执,后喻某丈夫吴某乙闻讯赶至食堂,上前责问正在切菜的吕某,并打了吕某一巴掌,吴某乙再次伸手欲打吕某时,吕某即举起菜刀迎上去,将吴某乙左手臂划伤。喻某见其丈夫受伤,遂持锅盖殴打吕某,吕某挥舞菜刀抵挡,将喻某脸部划伤。经法医鉴定:喻某左面部损伤构成轻伤。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吕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湖塘派出所制作、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被害人喻某、吴某乙的陈述、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证人王某甲、吴某甲、王某乙、陈某的证言,无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情况说明》,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喻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吕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喻某自愿达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300元的调解协议,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喻某对吕某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吕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的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吕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吕某从轻处罚,且吕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万钰人民陪审员  朱贞洁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殷晓春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