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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少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少民初字第22号原告李某某,男,住遂平县。被告张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