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6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黄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刑初字第98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国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4)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玲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朱国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牌号为赣F×××××/赣F×××××挂重型半挂车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盛元化纤有限公司内的道路倒车时,未对倒车经过路段检查,将在厂区内道路划线作业的被害人黄田刚撞倒并碾压,造成被害人黄田刚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通过电话联系得知他人已报警,后在案发现场附近等候处理,并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过失致人死亡事实。被告人黄某已与被害人黄田刚家属达成和解,赔偿经济损失共4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应林、周杨的证言,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火化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病历记录,乙醇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案发现场照片,案件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收条,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小庆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维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