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艳与孔祥信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孔祥信,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2847号原告王艳,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孔祥信,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德伟,经理。被告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与被告孔祥信、山东滕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滕州市“XXXX”25#楼东段工地项目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5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滕州市大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滕州市“XXXX”25#楼东段工地项目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5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