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终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汪学超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李运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汪学超,李运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1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6号新晨国际大厦27楼。负责人蒋耀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学超,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运中,居民。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学超、李运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荀玉先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