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古丈县人民政府与田友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丈县人民政府,田友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古丈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正街。法定代表人,邓晓东,县长。委托代理人双程玻,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新建区53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舒东彪,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田友龙,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长潭村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丈县人民政府与被告田友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履行协议,自行拆除房屋,现原告古丈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丈县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丈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原告古丈县人民政府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审 判 长 张启图审 判 员 向雪原人民陪审员 田迤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