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496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刘春燕与叶立方、重庆长城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燕,余小河,重庆长城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叶立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4969号原告刘春燕,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华禄兰,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小河,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重庆长城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镇璧渝路28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贤刚,职位不详。被告叶立方,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二十一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刘明玖,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燕与被告余小河、重庆长城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叶立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春燕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燕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刘春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春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