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吕金宝、刘迎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吕金宝,刘迎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杨铁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海燕,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婷婷,吉林融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金宝,男,身份证所在地绿园区,被告刘迎宾,男,身份证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吕金宝、刘迎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吕金宝、刘迎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