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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林惠治与蔡碧英、石狮市宏基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泉州宏基集团有限公司、吴嘉源、吴嘉钦、蔡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治,蔡碧英,石狮市宏基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泉州宏基集团有限公司,吴嘉源,吴嘉钦,蔡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林惠治,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南平、林淑嫩,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碧英,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石狮市宏基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吴嘉源。被告福建省泉州宏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吴荣泰。被告吴嘉源(系被告蔡碧英之夫吴思仁的法定继承人),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吴嘉钦(系被告蔡碧英之夫吴思仁的法定继承人),女,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蔡月霞(系被告蔡碧英之夫吴思仁的法定继承人),女,193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惠治与被告蔡碧英、石狮市宏基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泉州宏基集团有限公司、吴嘉源、吴嘉钦、蔡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惠治以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拟另行起诉为由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惠治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惠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林惠治负担。审 判 长  王伟坤代理审判员  郑丹红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