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辖终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钟莉霞与方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涛,钟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辖终字第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莉霞。上诉人方涛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良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原审法院认定方涛居住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施家湾社区书林苑7幢1单元401室没有事实依据。其次,一审法院邮寄给上诉人的传票也是寄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康安路38幢301室的,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居住地为建德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余杭区良渚街道施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方涛作为书林苑小区7幢1单元401室业主,已入住该小区两年以上,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方涛的经常居住地为书林苑7幢1单元401室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之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建明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代理审判员 官家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