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三峡民初字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周成与李长林、覃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李长林,覃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三峡民初字00362号原告周成。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长林。被告覃桂莲,系李长林之妻。原告周成与被告李长林、覃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青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娄晓春、人民陪审员徐振安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新江,被告覃桂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长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成诉称,2013年5月起,被告李长林向原告陆续借款25.25万元,原告仅偿还10.50万元,尚余14.75万元拒绝偿还。因被告李长林、覃桂莲系夫妻关系,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长林、覃桂莲共同偿还14.75万元。被告李长林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覃桂莲辩称,被告李长林欠原告周成14.75万元属实,但与我本人无关,因我与李长林有婚内协议书,一方举债需我们另一方同意,否则视为我们各自的个人债务,因原告借款给李长林,我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故我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长林于2013年5月10日给原告周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5万元;2013年8月16日被告李长林给原告周成出具欠条载明欠款7.25万元;2014年元月12日被告李长林给原告周成出具欠条载明欠款3万元,以上被告李长林合计欠原告周成25.25万元。原告周成据上述一份借据、二份欠据主张被告李长林、被告覃桂莲主张共同偿还14.75万元。同时查明,2012年4月9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覃桂莲与李长林的离婚诉讼,2012年4月30日覃桂莲与李长林达成婚内协议书,2012年5月2日覃桂莲撤回起诉,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覃桂莲撤回起诉。被告覃桂莲与被告李长林仍是合法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一份借条、二份欠条,覃桂莲2012年4月9日的民事诉状、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李长林与覃桂莲的《婚内协议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1、关于债务数额的问题。被告李长林给原告周成出具的一份借条、二份欠条,证明被告李长林共欠原告周成25.25万元,原告自认被告李长林已偿还10.5万元,故被告尚欠原告14.75万元未清偿。虽然被告李长林未到庭,但其妻子覃桂莲对此不持异议。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李长林给原告周成出具一份借条、二份欠条合计25.25万元的债务,尚余14.75万元未清偿。2、关于14.75万元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尽管被告覃桂莲于2012年4月9日起诉李长林离婚,但2012年5月2日覃桂莲撤回起诉,被告李长林、覃桂莲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这是其一;其二,虽然李长林与覃桂莲间有《婚内协议书》,且该协议约定李长林、覃桂莲任何一方不得独立与第三者发生借贷关系,否则视为个人债务,但被告覃桂莲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周成知晓该《婚内协议书》,该《婚内协议书》对原告周成不产生法律效力,故被告覃桂莲辩称此14.75万元债务系被告李长林个人债务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此14.75万元的债务为被告李长林、覃桂莲夫妻的共同债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长林欠原告周成14.75万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周成。二、被告覃桂莲对被告李长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2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李长林、被告覃桂连共同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青山审 判 员 娄晓春人民陪审员 徐振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慧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