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5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任祥明与南通荣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丁照华以及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任祥明,南通荣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丁照华,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5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祥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荣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照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司国成,江苏金川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源清,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任祥明因与被申请人南通荣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国公司)、丁照华,一审被告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祥明申请再审称:任祥明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将任祥明的残疾赔偿金标准按农村人口计算错误。理由如下:1.任祥明家庭的人均耕地是0.15亩,仅是失地农民人均耕地0.3亩的一半,应当认定其为失地农民。2.任祥明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由于拥有的耕地根本无法养活全家,一直在城市生活工作,生活消费是城市的负担,发生事故后按农村标准来赔,结果不公平。现在,任祥明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非农收入,农业收入非常微薄,应当按照城市人口的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综上,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军代理审判员 郭 群代理审判员 徐 智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磊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