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民保字第9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祝爱香、张福绪与庄长禄、尚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爱香,张福绪,庄长禄,尚文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保字第90003号原告祝爱香,女,汉族,1957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张福绪,男,汉族,1953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庄长禄,男,汉族,1957年出生,住海口市。被告尚文娟,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海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爱香、张福绪诉被告庄长禄、尚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爱香、张福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庄长禄、尚文娟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祝爱香、张福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庄长禄、尚文娟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玉学审 判 员 钟利平人民陪审员 吴 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瑛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