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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吴胜振、李成银与李成银、史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振,李成银,史秋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吴胜振,农民。被告:李成银,农民。被告:史秋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胜振诉被告李成银、史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胜振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胜振撤回对被告李成银、史秋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胜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