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吴胜振、李成银与李成银、史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振,李成银,史秋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吴胜振,农民。被告:李成银,农民。被告:史秋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胜振诉被告李成银、史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胜振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胜振撤回对被告李成银、史秋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胜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