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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绍兴彬、宋淑明申请执行张利东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兴彬,宋淑明,张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邵兴彬,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县。申请执行人宋淑明,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荣县。被执行人张利东,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自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荣民一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利东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英贵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子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