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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39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物美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与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物美电器连锁有限公司,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3920号原告北京物美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福东路北侧7号。法定代表人许少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勇,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伟,男,1978年4月6日出生。被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新金桥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椋木康裕,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物美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与被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美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夏普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物美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夏普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物美电器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三十九元,由原告北京物美电器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