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与刘泽宝、任香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刘泽宝,任香云,刘恩福,刘善东,罗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沂南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被执行人:刘泽宝,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沂南县。被执行人:任香云,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刘恩福,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沂南县。被执行人:刘善东,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沂南县。被执行人:罗娜,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泽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尚应支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现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4)沂南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持本裁定书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高雁坤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