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民一初字第0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文立,滁州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00286-1号原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02376-X。法定代表人:凌红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攀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益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义勇。被告:吴文立,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滁州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武。原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文立、滁州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9元,减半收取2562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629.5元,由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陆建群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马枫蔷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颖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