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福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邢维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维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福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负责人康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治辉,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邢维檀,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维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邢维檀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源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加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