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于松诉X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松,XX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于松,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空军36师108团。委托代理人耿艳,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强,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系空军36师武功场站四站连现役士官。本院在审理于松X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松于2014然后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征收后175元,由原告于松承担。审判员 乔慧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