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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于松诉X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松,XX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于松,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空军36师108团。委托代理人耿艳,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强,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系空军36师武功场站四站连现役士官。本院在审理于松X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松于2014然后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征收后175元,由原告于松承担。审判员  乔慧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