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洪与被申请人李仕雄、吴云平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洪,李仕雄,吴云平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44号申请人吴洪,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建云,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仕雄,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吴云平,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人吴洪与被申请人李仕雄、吴云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李仕雄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的房屋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登记在申请人吴洪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李仕雄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吴洪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华忠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双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