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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08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8395号原告邵×,男性,年龄36。被告王×,女性,年龄37。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 磊陪审员 王会清陪审员 闫素霞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豫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