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08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8395号原告邵×,男性,年龄36。被告王×,女性,年龄37。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 磊陪审员 王会清陪审员 闫素霞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豫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