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重庆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张照蓉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照蓉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681号原告重庆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未来国际名义层7楼,组织机构代码67867630-3。法定代表人顾贞娜,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琪,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照蓉。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照蓉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向丽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永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