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古民初字第514号原告:王某某,美容师。被告:刘某甲,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彪独任审判审理本案。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们双方经人介绍于2005年9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某乙,现年7岁。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基础薄弱,经常因各种生活琐事争吵,加之刘某甲生活中各种恶习,经常赌博、酗酒,稍有不快便动手打骂我,甚至曾两次将我掐颈至昏迷。我和他生活在一起已经心生恐惧。他的行为已经导致双方婚姻感情破裂,我对此段婚姻已经完全失去信心,遂在2013年7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在2013年8月12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我们于2013年6月18日开始分居至今,我一直在外租房居住,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因为我生活收入不稳定,希望法院将婚生子刘某乙判归刘某甲抚养。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甲辩称,一、希望法院协助查证并督促王某某将其携走的240000元钱款返还我。1、我在内蒙古宁城工作期间领取的年终奖20000元。2、我父母让我们做生意一次性给付流动资金35000元,这是老人积攒的养老钱。3、2012年,我祖母过世时收礼金12000元。4、六亩责任田,每亩近5000元,合计30000元的农业收入。5、三年多,我母亲协助她订制、销售糕点,每月至少4000元,合计约120000元的生意收入。二、我曾被王某某砍伤,导致至今仍有左额下软代灶损伤的后遗症,健康状况令人堪忧,且我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自己生活已很困难,更无力再抚养孩子,希望法院将婚生子刘某乙判归王某某抚养。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如离婚,婚生子刘某乙随谁生活有利。三、如离婚,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就焦点问题,被告刘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依刘某甲申请调取的唐山市路北区美度美容院工资证明一份。王某某质证后没有异议。刘某甲质证后认为看不懂。结合双方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依刘某甲申请调取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证明,证明王某某的存款情况。王某某质证后有异议,认为该存款不是我的钱。刘某甲未进行质证。结合双方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吕家坨支行证明三页,证明王某某的存款情况。王某某质证后没有异议。刘某某未进行质证。结合双方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王某某与刘某甲于2005年9月30日登记结婚。王某某为再婚,刘某甲为初婚。双方2006年9月18日生有一子刘某乙,现随刘某甲生活。婚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定期存款10000元(存期3个月)。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某虽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刘某甲在庭审中也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就婚生子刘某乙的抚养也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故对王某某要求与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某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