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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贾玉亭、燕恩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亭,燕恩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贾玉亭,男。被执行人燕恩时,男。本院在执行贾玉亭、燕恩时借款合同纠纷(2013)澄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为280000元,执行中保证人刘建楼代被执行人燕恩时给付申请执行人贾玉亭案件执行款20000元,经本院去车管、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房管部门证明城关镇澄景家园小区4号楼202室为燕恩时、耿俊侠共有,但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20日通过本院与他人达成协议,将其所有的城关镇澄景家园小区4号楼202室卖于他人,并已交付,有本院(2014)澄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为据,现申请执行人贾玉亭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燕恩时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该案已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成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