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王君英与义乌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英,义乌市人民政府,龚金治,龚新红,王愫荷,龚纯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金义行初字第30号原告王君英。委托代理人陈国群。委托代理人袁欢欢。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美华。委托代理人何涛。委托代理人程剑锋。第三人龚金治。第三人龚新红。第三人王愫荷。第三人龚纯芝。四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杨根。原告王君英诉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第三龚金治、龚新红、王愫荷、龚纯芝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君英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君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君英负担。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琴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