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城法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启萍、罗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杨启萍,罗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地址:清远市新城北江三路发展大厦。负责人:温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欧景明,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丘爱军,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启萍,女,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住清新区太和镇府。被执行人:罗小兵,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清新区太和镇府。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启萍、罗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启萍、罗小兵与欠款156052.74元及利息同等价值之财产,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其与欠款等额之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伟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锦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