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民二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贾村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玉,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第九层。法定代表人:洪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下和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英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景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