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孝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孝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4341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占富。被告王孝凤,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岔路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孝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