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叙永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其玉诉岑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玉,岑邦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叙永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李其玉。被告岑邦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玉诉被告岑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玉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其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其玉承担。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