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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叙永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其玉诉岑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玉,岑邦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叙永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李其玉。被告岑邦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玉诉被告岑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玉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其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其玉承担。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