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迁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淑芬、崔赢与田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芬,崔赢,田永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891号原告:王淑芬,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原告:崔赢,男,200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淑芬,系原告崔赢之母。被告:田永志,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慧勇,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迁西县。委托代理人:陈明洁,女,该公司员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淑芬、崔赢于2014年5月13日申请对被告田永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芬、崔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芬、崔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韦凤侠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