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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迁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淑芬、崔赢与田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芬,崔赢,田永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891号原告:王淑芬,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原告:崔赢,男,200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淑芬,系原告崔赢之母。被告:田永志,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慧勇,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迁西县。委托代理人:陈明洁,女,该公司员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淑芬、崔赢于2014年5月13日申请对被告田永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芬、崔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芬、崔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韦凤侠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