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行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杨海涛与林光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涛,林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涛,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泵林,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光明,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海涛与被执行人林光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海涛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光明发出执行通知,并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全部款项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杨海涛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林光明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