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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中民申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丁某、尹某甲等与尹某乙、尹某丙等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某,尹某甲,尹宗某,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尹某戊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中民申字第78号再审申请人:丁某。委托代理人:尹宗某,系丁某之子。再审申请人:尹某甲,系尹怀某的法定继承人。委托代理人:尹宗某,系尹某甲之兄。再审申请人:尹宗某,系尹怀某的法定继承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某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尹某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尹某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尹某戊。再审申请人丁某、尹某甲、尹宗某因与被申请人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尹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王键担任审判长,翟连颇主审本案,邹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丁某、尹某甲、尹宗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故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胶南市公安局张家楼派出所出具证明:尹怀某已于2013年12月17日死亡,孙某某已于2013年11月30日死亡,丁某系尹怀某之妻,尹宗某系尹怀某之子,尹某甲系尹怀某之女。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怀某于二审判决后去世,丁某、尹宗某、尹某甲作为尹怀某之近亲属有权依法申请再审;关于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问题,经查,二审庭审中,本院先后两次对遗嘱上的被继承人“尹记在”签名的真实性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均因样本较少等问题被退案。依证据规则,尹怀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申请人称怀疑代书人李金花与见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的出庭证词涉嫌伪证的问题,因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丁某、尹某甲、尹宗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某、尹某甲、尹宗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