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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民一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1650号原告:孙某,男,汉族,1986年出生,巢湖市人。被告:杨某,女,汉族,1988年出生,肥东县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云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