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强与金春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金春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李强,男,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职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金春今,女,朝鲜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金春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李强减半承担1150.00元。审判员  徐文英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