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辖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邓锟与赵雪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锟,赵雪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辖初字第0059号原告邓锟。委托代理人张亚南、朱敬凯,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雪羽。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锟与被告赵雪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赵雪羽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在上海工作,平时主要在上海市居住,而户籍在昆明市盘龙区,昆山虽有房产,但并非在次居住,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交将案件移送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供了车辆查询单一份、被告的暂住人口性息登记表一份等相关证据;被告提供了上海市居住证一份等证据。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侵占原告的财产,且吴证据证明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昆山,而被告提供的居住证可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市,且所涉财产地亦在上海,故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法院管辖为宜,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雪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金兴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