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殿龙诉戚光学、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龙,戚光学,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王殿龙,男,汉族,38岁。被告:戚光学,男,汉族,40岁。委托代理人:吴春红,女,汉族,36岁。被告: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民主街道民主路综合一号楼。法定代表人:戚光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龙与被告戚光学、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殿龙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殿龙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00元(缓交),免收。审 判 长 王国才审 判 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马 影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