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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殿龙诉戚光学、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龙,戚光学,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王殿龙,男,汉族,38岁。被告:戚光学,男,汉族,40岁。委托代理人:吴春红,女,汉族,36岁。被告: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民主街道民主路综合一号楼。法定代表人:戚光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龙与被告戚光学、蛟河市哈粮发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殿龙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殿龙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00元(缓交),免收。审 判 长  王国才审 判 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马 影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