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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法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志伟与姚长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伟,姚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法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伟被执行人:姚长德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刘志伟申请姚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黄民初字第39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姚长德应支付申请人刘志伟案款6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姚长德暂无履行能力。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第10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黄法执字第001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明起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福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