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法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志伟与姚长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伟,姚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法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伟被执行人:姚长德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刘志伟申请姚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黄民初字第39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姚长德应支付申请人刘志伟案款6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姚长德暂无履行能力。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第10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黄法执字第001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明起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福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