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赵军与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腾泰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赵军被执行人: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公主岭市腾泰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长民五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287276.00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恩泉审判员  XXX审判员  罗 英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