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二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童宗云与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宗云,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656号原告:童宗云,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凤,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堃,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菊英,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负责人:马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况峻峰,中国建设银行滁州分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宗云与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侯 玲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亚迪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