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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姚昌华与王广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昌华,王广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065号原告:姚昌华。被告:王广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昌华诉被告王广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昌华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姚昌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昌华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