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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吕保林与于海玲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保林,于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吕保林,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于海玲,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吕保林与被执行人于海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于海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3)集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标的额18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刘振义执行员 刘廷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