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执民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金连、詹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金连,詹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02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路169号天彩大厦B座2006室。法定代表人肖同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金连。被执行人詹庆斌。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金连、詹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三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金连、詹庆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2月24日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对陈金连、詹庆斌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并从陈金连的银行账户强制扣划人民币1174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陈金连的房产、车辆依法进行了查封(轮候),除以上财产外均未发现陈金连、詹庆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待发现陈金连、詹庆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中执民字第000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李长平审判员 孟安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