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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民管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良与刘巍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巍,张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管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巍,男,1977年6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良,女,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巍与被上诉人张良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管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巍男称,上诉人刘巍离开住所地没有超过一年,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为此请求撤销四平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管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上诉人刘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杰审判员  林南南审判员  白云天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美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