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薛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邱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居民。被执行人:何某某,工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9日审结。该案(2013)薛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何某某在XX车务段的工资收入1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