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金法立民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吴佩芳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佩芳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金法立民催字第27号申请人吴佩芳,女,汉族,1956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委托代理人杨春林,男,汉族,1985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系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吴佩芳申请宣告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持股数量为7470股,股权银行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权凭证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佩芳有权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桂珍审判员 吴泽龙审判员 陈淑文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广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