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1815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范某,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00元,减半收取57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娜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