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城法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肖三妹与云浮市尊龙十八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三妹,云浮市尊龙十八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肖三妹,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云浮市尊龙十八娱乐有限公司,住所: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肖三妹与被执行人云浮市尊龙十八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浮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云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生效仲裁决定。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姚靖雯向本院申请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云城法执字第21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