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四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四初字第10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庄现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瑞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